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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纳金擅自打印并获取构成何罪——评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诉刘必仲合同诈骗案

滨海县合同诈骗案人民检察院打印销售权福利办公室

摘要:2003年12月1日。被告人刘必仲与江苏省滨海县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滨募办)签订了代销福利协议。在交纳机设备保证金1万元后,刘从原代销员刘德祥手中承接了‘0322站’的销售权。同月21日下午5时许,刘必仲认为当期销售的还未出现中奖号码。遂利用自身销售的便利,以不交纳金的方式,从机上一次性打出总金额为55.692万元的15张,以期中得大奖后归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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