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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评马青等诉古南都酒店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损害赔偿纠纷案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合理限度房屋产权人马青有限责任公司玄武区

摘要:[案情]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22号楼房,为被告江苏展览馆所有,由被告南京古南都明基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古南都酒店)承租。该楼房二楼207室的窗户上安装着限位器限制了窗户开启的幅度。窗外装有空调室外机,空调室外机下方有一个平台,窗户及窗外平台均由古南都酒店建造和安装。2005年7月22日,江苏展览馆作为房屋产权人,古南都酒店作为房屋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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