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成卉青进出口货物法律关系所有权人1999年进口钢材信用证项下1987年典型案例正本提单海关申报运输工具二十一条a公司银行汕头港收货人
摘要:一、一个典型案例 1999年2月2日,香港A公司为向韩国B公司购买钢材,向荷兰C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C银行於同年2月8日为其开出信用证。1999年3月21日,上述信用证项下钢材运抵汕头港,C银行於4月15日垫付信用证货款後获得进口钢材的正本提单。此后,由於A公司和进口钢材实际收货人D公司未向C银行付款赎单,上述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1999年9月9日,海关根据《海关法》(1987年)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