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黎明司法鉴定估价拍卖保留价房地产市场价格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自2009年11月20日起开始施行。该规定是对2004年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因此,2004年颁发的司法解释与2009年颁发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应以法释[2009]16号为准。从而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在从事司法鉴定评估过程中不仅要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要求,还应严格按照法释[2009]16号规定进行评估。仔细阅读法释[2009]16号文,我们可以发现该规定中就评估工作方面要求做了一些相应规定,但笔者主要想在本文中就如何确定合理的拍卖保留价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各位同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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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双月刊)杂志创刊于1997年6月,2007年1月变更为现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主办的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惟一专业刊物。 《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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