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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看预告登记制度

作者:窦权宏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预告登记制度房屋权属登记合同无效违约责任债权请求权房屋所有权关系问题房屋登记买卖合同不当得利赔偿责任解除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生效理论界不成立办理对方货币返还强制转移

摘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登记的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与房屋登记的关系问题,几年来,我国理论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对于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效力,一种观点认为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合同不成立,一方收受的财产或货币为不当得利之债,应返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尚未发生效力,一方可强制另一方实际履行或在解除合同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四种观点认为,合同生效,产生债权请求权,但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买方可依合同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上述四种观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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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

《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双月刊)杂志创刊于1997年6月,2007年1月变更为现名,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主办的房地产估价、房地产经纪行业的惟一专业刊物。 《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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