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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只能破解善意取得

异议登记善意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立法本意书面承诺不动产登记机构自担风险

摘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这样的话,申请异议登记还有必要吗?我想了解一下,在异议登记期间允许权利人有条件地处置不动产的立法本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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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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