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抵押权登记抵押合同借款合同主债权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机构顺位
摘要:某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我单位最近遇到一起登记业务,夫妻俩各自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同一家银行贷款,但是他们和银行之间只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分别担保这两个债权,现在当事人前来申请抵押权登记。像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受理吗?有人认为:一个抵押权只能对应一个主债权,如果对应多个主债权,不就是最高额抵押吗?是否可以要求申请人作为两个抵押权分别设定或是作为最高额抵押申请?如果分别设定,就是两个抵押权,这又牵涉到抵押权的顺位问题,如果是按顺位登记,如何来确定这两个抵押权哪个顺位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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