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绍达不可分性法律工作者抵押权登记机构变更登记权属登记抵押物共同担保
摘要:某市登记机构一位领导询问:我市有一位抵押人,以3套房屋共同担保一项债权,后因抵押人清偿了部份债务,经抵押双方约定,准备将其中一套房屋移出抵押物的范围,现到我单位申请办理权属登记。对于这项业务登记机构是否可以办理,我们讨论时意见不一。经咨询我市一位法律工作者,他认为:由于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在抵押权存续期间,不能将部分抵押物移出抵押的范围。问:什么是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把部分抵押物移出抵押的范围,是否可以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