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绍达判决抵押登记单方人民法院登记机构负责人贷款债务
摘要:某市登记机构一位负责人询问:抵押人王某为第三人李某担保,将自己的一套房屋抵押给银行,办了最高额抵押登记。而后,共发生了两起贷款,第一起贷款李某已经归还,第二起贷款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但法院认为抵押权已经消灭,判决抵押权人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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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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