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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也可以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守君集体建设用地银行贷款规模化养殖场茶叶加工融通资金八十四抵押担保生产经营规模抵押权人产业结构调整

摘要:近年来,各级政府大力倡导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农民立足本地实际和自身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农民在建设用地上投资修建房屋,有的办起了餐馆和旅店经营农家乐,也有的办起了茶叶加工车间、规模化养殖场等。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农民需要向银行贷款融通资金,那么,农民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可否为获取贷款作抵押担保呢?有观点认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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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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