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不动产登记中如何对待异常标的物

作者:陈亚菁不动产登记不予登记登记机构权利来源有形物十二条房屋登记抵押登记规划许可证善意第三人

摘要: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对象是不动产权利,而权利的承载客体便是不动产这一有形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查验权利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内容之间的一致性,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两者一致才能予以受理。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予登记的情形,这条中没有将第十八条不一致的情形列为不予登记的情形。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房地产

《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