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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是否要审查婚姻证明

作者:周社平; 朱红卫不动产登记房屋登记审核发现所有权归属存续期间共有人登记机构不动产物权地区法院物权归属

摘要:一、案例分析1997年某市李某在大陆与香港人王某结婚,1998年购买商品房一套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2000年李某与王某经香港地区法院裁定离婚,但法院裁定书并未涉及该套商品房所有权归属。2007年李某到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过户登记手续,房屋登记部门经审核发现该房屋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按当地规定,被告知还需其原配偶共同到场申请或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因夫妻离婚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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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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