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守君担保抵押房屋税务机关登记机构法定代表人纳税人税收征管
摘要:自去年以来,陆续有税务机关与欠税人或享有房屋所有权的第三人,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因欠税担保产生的房屋抵押权登记,对此类申请可否登记?怎样登记?笔者对此试作探析。 一、问题的提出:因欠税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可否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按《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欠税人或第三人,可以以其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欠税人所欠税款的缴纳。也就是说,以房屋作抵押担保欠税人所欠税款的缴纳具有法律上的依据。那么,税务机关可否基于欠税担保取得抵押人的房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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