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珠妹临时建筑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体分析性质
摘要:当前,业内对于临时建筑是否能够登记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初始登记的要件,就可以办理登记;第二种观点认为,临时建筑不符合所有权的性质,不应当登记。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因为,临时建筑从根本性质上来讲,其实质应当为使用权的一种,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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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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