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涌建筑区划城市住宅小区公共绿地经营性用房服务用房所有权人公共道路不动产登记美国经验物管公司
摘要:一、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的概念界定及其登记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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