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登记时收取处置权证明的必要性

作者:李炜证明处置国有企业主管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国有资产

摘要:2014年5月,某市房屋登记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精简房屋登记办事材料的通告》,通告明确,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转让房产,不再提供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房产转让的批文或备案证明。央属企业、省部级以上国有单位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转让房产,或军产转让,不再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房地产

《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