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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中非要式申请材料的缓和处理

作者:陈亚菁申请材料房地产行政行为登记机构中非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申请人

摘要:房地产登记一般是由申请人启动,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经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查对、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房地产权利便记载于登记簿。房地产登记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即申请人必须提交书面材料,登记机构收执申请材料、经过审核登簿后物权登记生效,申请材料及审核材料归档后作为登记生效的主要依据。这个登记过程意味着申请人的意思表示要落实到书面材料上,形式多样的申请材料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提交。同时,房地产登记是羁束性的要式行政行为,是对特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地位的甄别和公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能产生一定影响,因此,该行政确认行为的实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须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在程序和收件要求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不能任由申请人提交自制的不规范的材料,也不能任由登记机构随心所欲收取无关或无效的材料。每一份申请材料都须以合法而有效的形式体现,这一表现形式是相对固定的,也就是说要式行政行为对应要式申请材料。有学者提出,非依法定形式作成的要式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要式申请材料,则是指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针对每一类登记情形,应有基本统一的申请材料要件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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