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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权的存与灭

作者:刘松; 周运镍诉讼时效抵押债权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人民法院登记机构物权法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2007年10月,谢某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以自有的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贷款期限2年。截至2009年10月谢某只偿还了部分贷款,银行于2009年12月进行催收之后再也没有进行催收,也未向谢某主张实现抵押权。现在谢某能否根据《物权法》第202条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单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抵押权?该抵押权是否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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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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