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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登记中行政机关赔偿制度的思考

作者:杨清谦不动产登记登记机关赔偿责任原因行为审查方式不动产物权赔偿制度实质审查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一、我国不动产登记中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问题 1.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不明确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不同的审查方式对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确定有着不同影响。登记机关如果采取实质审查方式,需要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登记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登记客体的不动产是否真实存在进行详细的审查,经确定无误后才可以予以登记,因此其审查权限相对较大,登记簿所展现出来的不动产权属状况的可信度也较高,当然对因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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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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