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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附加条件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作者:王达土地出让改造项目附加条件合法性公共基础设施科学机制集约化利用棚户区

摘要:案例四川某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135.42亩,其中安置房需要占地16.67亩。有人主张将安置房所需土地由政府划拨给政府所属的城市投资发展公司进行安置房建设。对于安置房建设所需土地和开发土地是否捆绑出让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如果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得到该项目的全部土地,那么棚户区改造规划设计、公共基础设施对接和基础设施费用分摊等就更加复杂,集约化利用土地很难得到很好地落实,安置房存在权利瑕疵,原棚户区改造的计划很可能落空。因此,本文通过阐述和论证,寻求科学机制,使得安置主体与开发建设主体合二为一。即附加条件的“三旧改造”土地出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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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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