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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对变更登记进行申请主体变化状况审核

作者:宋玉兰变更登记房屋建筑面积审核体变登记机构产权登记家庭成员测绘报告

摘要:A某于1996年获得建房执照,其中审批住宅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1998年A某单独取得该房产权证,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2001年A某与B某结婚,之后共同居住此处。2002年、2007年该房分别两次扩建,共增加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2009年A某诉法院要求与B某离婚,法院就该房扩建部分判决如下:“扩建部分未进行产权登记,不判决房屋归属。但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离婚后B某依然享有居住权”。2012年,A某上诉中院,法院坚持原判。2013年7月,A某持原产权证及1996年获得的建房执照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面积增加)。测绘部门出具了该房新的测绘报告,登记机构为A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由90平方米增大为120平方米。2013年8月B某持二审中院判决书到登记机构提出异议,要求增加自己为房屋扩建部分的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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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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