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达; 周印峰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程序补偿金承包经营权人民政府
摘要: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后。对于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构筑物、附属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表现为征地补偿金,根据国务院规定,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标准,村民普遍认为对省级政府制订的征地补偿金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提出异议犹如蚍蜉撼树,不是哪个人、哪个家庭、哪个村子能够改变的事情.于是对征地补偿金补偿标准和青苗补偿费产生争议的较为少见。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