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绍方; 贺迎芳国有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增值税批复国税能源投资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
摘要: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主要资产的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十余年来一直困扰着实务界和理论界。而该问题的产生仅源于国家税务总局(2000)687号文对广西地方税务局的一份请示函批复:“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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