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琪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机构财产权利人民检察院合法权益人民法院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2004年,我国通过修改《宪法》,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条文,予以明确规定。笔者以为,任何对公民不动产权利的限制,除了需要正当的理由外,还应当以对公民合法权益损失最小的方式作出。在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公民财产权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涉案款物采取的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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