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刁其怀具体行政行为房产登记机构行政权力编制机构工作人员房屋不动产
摘要:当前,在房产登记实践中存在两大流弊:一是登记的行政化。关于房屋登记行为的性质,有少数学者认为是民事行为,而多数学者认为,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笔者也赞同多数说。房屋登记行为是登记机构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体现了一定的强制性和羁束性,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目前从事房屋登记的实际部门大多为独立的事业性编制机构,而非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而非国家公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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