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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构筑物登记充分体现不动产效用

作者:王云云构筑物不动产利用价值建筑形态建筑面积房屋建筑物

摘要:《房屋登记办法》(下称《登记办法》)第96条规定:“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什么是构筑物,是否属于我们常说的“房屋”范畴,与普通房屋有什么区别,这些疑问在登记实务中常会遇到。因构筑物登记属“参照”执行范围,又无明确统一的登记操作办法,有观点认为,此类建筑形态各异,很多不符合《房产测量规范》(下称《测量规范》)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不登记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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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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