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虞亦杭抵押贷款市场化农房土地性质土地出让金农村住房抵押登记金融部门
摘要:一、农房抵押及市场化的现实意义 农村住房(下称“农房”)可以抵押贷款及市场化,是广大农民兄弟多年的愿望。我县早在2006年以前就曾有过大胆尝试。县委、县政府勇于承担责任,相关部门也积极推进,房管部门办理农房抵押登记,金融部门予以发放贷款,土地部门对城镇内农房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形式改变土地性质等,使农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并得到财产性收入。但2007年以后,由于各种原因我县停止了这些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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