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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的审查标准及范围

作者:周社平房屋审查标准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规定行政赔偿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第12条规定了房屋登记机构应尽合理审慎审查职责。何为"合理审慎审查职责"?具体讲,就是房屋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对房屋进行登记时,应该审查什么,不应该审查什么,审查程度如何。对此,司法界、房屋登记部门、法律理论工作者争议相当大,实质上都是对法定条件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在行政登记法律规范和适用过程中,需要房屋登记机构进行准确、合理的法律解释。这种解释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至关重要。在相关法规对这种解释没有出台之前,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工作小心翼翼、如履薄冰,很多房屋登记机构出现“宁可不作为,也不可滥作为”现象,主要原因是房屋登记错误可能致使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行政赔偿,司法机关对房屋登记工作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有滥用之势,造成房屋登记工作人员诚惶诚恐。这也是摆在广大房屋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面前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因此,探讨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过程中的审查标准及范围,十分必要。一、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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