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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

作者:梁晴登记制度土地登记不动产合法权益交易安全市场交易构成要件物权法

摘要:异议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所规定的一项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登记办法》和《土地登记办法》也分别对房屋和土地的异议登记作了规定。它以暂时阻断不动产物权登记公信力为代价,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然而,异议登记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相关法律对于异议登记制度各构成要件规定过于笼统,而现实中情况纷繁复杂,因对法条理解存在歧义,使得异议登记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常常遇到一些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一些粗浅建议,以期抛砖引玉。一、不动产登记存在错误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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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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