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于磊; 牟伟房屋法院房地产房产拍卖转让
摘要:甲公司于2007年通过拍卖获得了房产一处,但未办理房屋登记,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将甲公司拍卖获得的房产转让给乙公司。后甲公司不配合乙公司办理房屋登记,于是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履行办证义务,法院判决后,随即要求房屋登记部门协助为乙公司办理房屋登记。很多人认为需要先办理甲公司的房屋登记,然后再办理乙公司的房屋转移登记,笔者认为此举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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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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