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守君房屋案例买卖合同登记机构监护当事人成年
摘要:一、办理买卖成年被监护人房屋产生的转移登记时,登记机构不应当要求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注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 成年智障人吴乙不慎跌伤,监护人吴甲为给其筹集手术费,出卖登记在吴乙名下的房屋。申请转移登记时,登记人员要求吴甲和买方在买卖合同中注明"出卖房款用于吴甲的手术"。试问:登记人员的要求是否正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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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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