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海洋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预售开发过程权利冲突土地使用权银行贷款在建工程房地产项目
摘要:一、商品房预售中的权利类型 1.银行的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之规定,房地产企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过程中,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为标的进行抵押以获取银行贷款,银行据此可获得对土地或在建工程的抵押权。其中,开发企业是抵押人,银行是抵押权利人,抵押权的标的为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建筑用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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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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