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分时交易中心登记机构不动产物权法江都市房产
摘要:江都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询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则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那么,当部分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房屋时,登记机构应以哪一条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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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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