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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业主共有房屋的认定主体及依据

作者:辛国华房屋业主法律规定建筑物自然属性连接性所有权出入口

摘要:一、全体业主共有房屋的范围对于房屋的共有部分,一般界定的原则是:具有结构上的连接性、使用上的共用性、法律上的共有性。共有部分包括法定共有和天然共有。法定共有亦称性质上、构造上之共有部分,指根据法律规定为区分所有人共有的部分,或者在性质上和构造上属于维持整栋建筑物牢固、安全和完整的部分。法定共有部分突出依建筑物的自然属性而非区分所有权人的约定,通常为建筑物之躯体部分,具体而言有基础、外墙、楼梯、共用出入口、梁、屋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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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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