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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为房屋渗水买单

作者:宋安成渗水房屋供排水系统物业公司装修公司物业服务下水管道隐蔽工程

摘要:案例 原告鲍某系上海市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06年8月起,鲍先生发现其房屋北面卫生间的浴缸流水不畅,卫生间门外走廊不断有水渗出,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判定是下水管道有问题,建议由原来的装修公司进行检查。装修公司拆开浴缸后,发现浴缸与地板下面均有大量的积水。2007年3月,鲍某以开发商在建造房屋时“两井(废水井和污水井)并一井”,物业公司对排水系统从未履行管理义务,装修公司安装浴缸供排水系统的隐蔽工程有重大缺陷、对漏水后果的形成有重大过错为由,将三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追究三家公司的责任,对渗水进行修复并承担其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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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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