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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交付与否与交纳物业管理费没有直接关系

作者:宋安成物业管理管理费交付服务合同上海市合同签订房地产青浦区

摘要:上海市青浦区某楼盘系上海亿兆房地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公司”)所开发,2003年9月10日,亿兆公司与上实物业管理(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上实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业委会成立时止。自2004年12月起,该小区开始陆续交房,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及物价局的核价,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住宅1.30元/平方米/月,商铺1.70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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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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