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物权法》实施以前已经登记的房产权利是否还要建立登记簿

物权法权利房产登记机构

摘要: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最近,该市准备按《物权法》的要求,在登记中加入登录登记簿这一环节。但是,在编制登记簿时,对于在《物权法》实施以前就已经登记的房产权利,是否还要补建登记簿?如果某一房产权利灭失以后,该页登记簿是否还要继续保存?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房地产

《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