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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思考

作者:高印立建设工程登记制度法律规定交易安全经济效能社会成本承包人公开性

摘要:一、我国建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虽然学界对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争议较大,但该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之一种不容置疑,该性质决定了其必须进行公示。虽然承包人的该项权利直接源于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但这种公开性是有限的,它只能向公众明示该权利的存在,却不能使他人知晓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优先受偿的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基本情况等)。一方面,这不利于交易安全,易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易使第三人囿于其法定性而不敢再于标的物上设立担保物权,妨碍不动产物的利用,不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能。而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确定债权数额,减少纠纷,降低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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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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