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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桩房屋买卖讼争案的思考分析

作者:朱秀令房屋买卖集资

摘要:本讼争房屋坐落于E市所在地的G区。是张某于1992年7月购买的集资住房。 1994年,张某将该集资房卖给曹某,后曹某又卖给了卢某,卢某于1998年以抵债的方式将房屋抵给汪某,由汪某实际管理使用至今。以上房屋买卖、抵债均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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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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