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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

作者:高农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开发利用建筑面积建筑工程量土地登记公司合同

摘要:2003年3月27日,昆山市国土资源局与甲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国土资源局出让给甲公司位于开发区士地一块。在出让合同中,除其他有关事项外还规定了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期限和条件,并约定:甲公司付清土地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后根据本合同和仕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的土地,可转让、出租、抵押,但必须报国土局审核,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在土地使用条件中的建设要求里规定:1、本宗地建设年限为二年,2、甲公司必须在2004年6月26日前,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可建总建筑面积的50%的建筑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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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

《中国房地产》(CN:12-1006/F)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旬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房地产》旨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传播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介绍住房制度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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