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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生态修复责任法律思考

作者:才惠莲流域生态系统生态修复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生态公共利益

摘要:从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出发,厘清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边界及其责任承担问题,着力体现法律对自然规律的尊重和立法科学化,有利于明晰流域生态修复责任,有利于完善生态修复责任制度,有利于加强流域生态修复的系统治理。我国流域生态修复经历了阶段性发展进程,从早期水质水量单要素达标作为修复重点,发展到追求生态系统整体性修复。伴随流域生态修复阶段性的发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政策法规中陆续出现了生态修复的内容,共同构成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的基础。流域生态修复责任不同于流域环境污染责任,不宜将流域生态修复责任直接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流域生态修复责任也区别于民法的'恢复原状'责任,在救济对象、范围等方面表现出诸多功能和价值。流域生态修复责任具有系统性、复杂性,旨在保护生态利益,其价值指向生态公共利益。流域生态利益的公共性,要求明确生态修复的政府责任,但并不弱化且强化生态修复多元主体的责任。因此,流域生态修复责任落入了环境法体系的范畴,环境法能够承担起对生态修复责任进行制度安排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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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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