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牛红岩可转让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司法实践应用第二受益人海运提单付款人公司
摘要:案例 2006年2月,美国W银行作为转让行,开出以D公司为第二受益人的可转让信用证,金额为1442000美元。D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组织货物装船出口,并向W银行交付了相应的海运提单等全套单据,后来因为单据存在不符点而被拒付。2006年7月24日,D公司指示W银行:只能在收到全部贷款的情况下才能放单给付款人;或者立即退单给D公司。8月5日,D公司在没有得到付款也没有获得退单的情况下,为及时索回代表贷物物权的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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