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向武兽医卫生监督所检疫证明仔猪销售案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管辖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
摘要:案情 行政相对人:徐某,男,浙江省某县某村. 行政处罚主体:浙江省某县兽医卫生监督所 案件事实:2003年11月1日,徐某与陈某合伙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购买仔猪126头,徐某与陈某为了少缴检疫费,先将90头仔猪经起运地检疫机关检疫后,又装运了36头未经检疫的仔猪,调运至浙江省某村等地销售,案发时126头仔猪已全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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