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反倾销措施马来西亚乙醇胺税则号列进口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终裁定反倾销税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8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税则号列:2922. 1100, 2922. 1200和2922. 1500)采用征收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了2018年第50号公告(详见附件),并明确了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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