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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18年 第45号

商务部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

摘要:2007年6月15日,商务部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3年6月14日,商务部年度第38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继续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9月7日,商务部2017年第49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6月15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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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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