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反倾销措施税则号列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自2015年8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税则号列:2916.14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为此了2015年第29号公告(详见附件1)。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据此作出决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征收反倾销税.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CN:11-489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周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