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期调查机关国内产业丙烯酸醋国内同类产品海关统计反倾销税进出口税则第三国税前利润
摘要:<正>2009年第18号2003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3年第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2005年第40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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