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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2009年 第24号

调查机关进出口税则国内产业倾销幅度质谱联用仪产业损害调查倾销产品调查期税则号岛津制

摘要:<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8年6月5日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谈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90272011、90275000、90278019和90278099。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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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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