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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航道管理二十五条进出港航道内河港口稿件来源专用航道地方人民政府十六条通航河流干线航

摘要:<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5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稿件来源: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提供)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二十四条。二、将第二十五条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国家批准计征港务费的沿海和内河港口,进出港航道的维护费用由港务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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