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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增值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非金属矿国家税务局食用盐卫生标准财税字国税函工业盐

摘要:<正>财税[2008]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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